澎湖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
金額:4000-8000
名額:3-40
申請說明:
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(戶籍為準)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(高中、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 )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(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)。大專、研究所成績:操行成績80分、學業成績80分。享有公費、補校、進修部、進修推廣部、空中大學、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。家境確屬清寒者(以列入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)。
申請條件:
詳附件
申請同學應於112年4月10日17時前,備妥相關文件後送至生輔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