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
金額: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而定,並依入學之學年度適用舊制或新制。
名額:未定
申請說明:
一、申請對象:持有有效期限內鑑輔會證明書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,110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舊制辦法、111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學生適用新制辦法。
二、申請資格:
1、身心障礙學生:前一學年(兩學期)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,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。111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,另須符合上、下學期之班排名皆為前50%之條件。
2、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: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。
(二)補助金:
1、身心障礙學生:
(1)110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之學生: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,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。
(2)111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學生: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50%,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,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。
2、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,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。
(三)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,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。
申請條件:
一、本校收件時間:即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(星期一),星期一至星期五之8~12時、13~16時。
二、相關資訊詳學務資訊系統公告之附件,符合資格學生請依入學學年度填寫舊制或新制申請表,於本校收件時間內將下列資料送至生輔組B402辦公室。
(一)學生證(在學生)或畢業證書影印本(113學年度畢業生)
(二)鑑輔會鑑定證明書
(三)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影本【若有】
(四)113學年度成績單正本(須含班排名)
(五)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/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(申請「資賦優異」類別者)
(六)印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