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學金詳細說明

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

金額:依申請獎項而定
名額:未定
申請說明:
一、申請對象: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。
(一)新住民:須符合「新住民基本法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。
(二)新住民子女: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。
1、父或母其中一方須符合「新住民基本法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。
2、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小(含)以上(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)之在學學生,就學滿一學期(含)以上。
3、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(勵)學金者(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低收入戶【清寒助學金】)。
二、申請條件:依申請獎項而定,詳見「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」。
申請條件:
一、本校收件時間:114/3/5~114/3/19。除114/3/14收件時間為14~20時外,其餘日期之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~12時、13~16時。
二、本組協助公告相關辦法於學生事務資訊系統,申請同學應完成下列申請程序:
(一)填妥線上表單(https://forms.office.com/r/gHfeUMC62P),供承辦人審查。
(二)待收到承辦人通知後,於本校收件時間內,攜帶下列文件至生輔組B402辦公室,以利承辦人初審及至系統建立申請資料、列印申請表。
1、(必備)113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正本。
2、(必備)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【記事不省】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。
3、(必備)申請人本人存簿封面影本。
4、(選附)申請人或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,如尚未設籍,則需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5、(選附)申請【清寒助學金】者,須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6、(選附)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外者,須檢附未領取其他獎助學金切結書(可至B402索取或自行列印)
7、(選附)申請【特殊才能獎勵金】者,須檢附得獎證明。
(三)於承辦人提供之申請表簽名,並繳回B402。

申請截止日期: 2025-02-19~2025-03-19